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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513号

严增敏与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增敏,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严增敏,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公司。所在地址: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何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增敏与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增敏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增敏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严增敏负担。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