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3919号

谷光辉与刘倩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光辉,陈子令,刘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919号原告谷光辉,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坛城镇。委托代理人何鸣,系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子令,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蒙城县小涧镇。被告刘倩,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小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光辉诉被告陈子令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查清被告确切住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耀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