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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46号

许亚东与韩银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亚东,韩银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许亚东,男,汉族,住凤翔县糜杆桥镇。被执行人韩银洲,男,汉族,住凤翔田家庄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许亚东诉韩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30000元(未含逾期执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