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2069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