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少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李明坤。原告李博妍。法定代理人李明坤(系原告李博妍父亲),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512257136,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光成,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9号淮安市书城商务大厦9楼。负责人孙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树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秋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坤、李博妍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坤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明坤承担。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仇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