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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350号

刘晓冬与贾红玲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冬,贾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冬,女。被执行人贾红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冬与被执行人贾红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