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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507号

邓小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小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507号被执行人邓小三,男,汉族,1986年生,住项城市范集乡后邓楼村。刑庭移交邓小三罚金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项刑初字第001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小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小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邓小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小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项执字第00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祥

审判员  韩东华

审判员  张伟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