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胡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
审判员 蔡保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