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22号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和平街106号。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钟肖莲,民医院医务科科长。被告雷宇洪,系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46号房屋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与被告雷宇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李瑞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振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