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238号原告代开银,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殿章,主任。被告王德胜,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好佳益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南路6号1幢6-374室。法定代表人张宏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开银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胜、第三人北京好佳益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开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开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给原告代开银。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