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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15号

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周如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潘晓东,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款163195.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