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异字第0030号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申请执行人张月。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工业区(安光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月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后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韩广柱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