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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异字第0030号

张月与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李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异字第0030号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申请执行人张月。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工业区(安光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月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后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韩广柱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