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8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0684。负责人杨式钗。诉讼代理人杨浩新,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鉴添,男,汉族。被告刘杏芳,女,汉族。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注册号:442000000208854。法定代表人李强军。诉讼代理人柯锦辉,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鉴添、刘杏芳、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杨浩新到庭参加诉讼。三位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签约2012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黄鉴添、星际公司签订(2012)佛银房贷字第921472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鉴添向原告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作为抵押物的位于中山市××卡的房屋;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法;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合同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20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贷款利率的150%;被告黄鉴添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黄鉴添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和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均有被告黄鉴添承担;贷款所购房屋作贷款抵押担保。同时,被告星际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告黄鉴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交原告持有之日止,对被告黄鉴添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付款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被告刘杏芳为黄鉴添的配偶。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均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所形成的债务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
二、原告履约2012年11月2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黄鉴添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三、被告违约自2014年11月1日起,被告黄鉴添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此,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2)佛银房贷字第921472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黄鉴添、刘杏芳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595562.51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为431903.6元、罚息40423.66元。3.被告黄鉴添、刘杏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00元。4.被告星际公司对被告黄鉴添的上述二、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黄鉴添、刘杏芳购买的坐落于中山市××卡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1项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黄鉴添、刘杏芳、星际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被告刘杏芳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签名。抵押房产已于2012年11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二:截止2015年12月2日,被告黄鉴添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8595562.51元、利息652959.88元、罚息52616.14元。另查明三: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律师费为12500元。另查明四: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11月13日送达被告黄鉴添。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
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被告黄鉴添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黄鉴添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黄鉴添发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则其提起本案诉讼视为通知,借款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黄鉴添之日,即2015年11月13日到期。借款逾期后,被告黄鉴添应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属于必然损失,且其主张的金额12500元有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收费标准亦处于合理范围之内,被告黄鉴添按约应予以赔偿。
二、担保责任1.物保被告黄鉴添、刘杏芳将其购买的位于中山市××卡抵押给原告,以担保本案全部债务的履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取得抵押权。被告黄鉴添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该抵押物优先受偿。2.保证根据合同约定,在案涉抵押房产取得所有权证并办妥他项权证之前,被告星际公司对黄鉴添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上述约定的保证责任解除条件未成就,被告星际公司应就本案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黄鉴添、刘杏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贷款的用途为用于购买二人共有的房产,故被告刘杏芳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黄鉴添、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佛银房贷字第921472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2015年11月13日到期。
二、被告黄鉴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595562.5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为705576.02元。之后的利息,以每年1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作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适用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每年调整一次。)三、被告黄鉴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2500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黄鉴添购买的位于中山市××卡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刘杏芳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362元,由被告黄鉴添、刘杏芳、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明敏
人民陪审员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李良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