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居民。被执行人张祚,居民。被执行人孔正军,居民。被执行人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柴坝村。法定代表人张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北路399号。负责人孔正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秀玲与被执行人张祚、孔正军、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秀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星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丞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