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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6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秀华、王来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秀华,王来全,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6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被执行人:刘秀华

被执行人:王来全

被执行人:王波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