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869号原告宁夏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志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宁,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红泳,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宁夏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宁夏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