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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48-1号

汪秋琴与程新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秋琴,程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48-1号申请执行人汪秋琴,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新文,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新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新文收入13966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