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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807-1号

陈亚春与吴端革、陈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亚春,吴端革,陈秀梅,陈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07-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春,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吴端革,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秀梅,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银芳,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春与被执行人吴端革、陈秀梅、陈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8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