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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1362号

陈某某与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容美,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陈容美,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智和。申请执行人陈容美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5)第02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容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5)第02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孟铭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