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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80号

2015年执行第780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周和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和义,男,1964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4********,汉族,住灵宝市长安路南5街坊**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周和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周和义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依法评估了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和土地,由于该案暂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