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胡德强。被执行人刘泽超。被执行人刘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胡德强、刘泽超、刘波追偿权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