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34-2号申请执行人魏玉先。申请执行人袁瑞霞。被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王术梅。被执行人王增磊。申请执行人魏玉先、袁瑞霞与被执行人张永东、王术梅、王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1054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105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