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赵洪杰,联社职工。被告郭保振,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小辉,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郭文彬,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保振、王小辉、郭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建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