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喻小凤。被执行人黑尔甲。被执行人赫小磊。被执行人成都鸿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喻小凤、黑尔甲、赫小磊、成都鸿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60103元,执行费23001元。由于被执行人喻小凤、黑尔甲、赫小磊、成都鸿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喻小凤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丽景南路**号的房屋一套。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8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