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8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被执行人明志伟。本院在执行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志伟物业费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64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56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