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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36-2号

金美艳,金子超,周上约,罗存芬与郭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美艳,金某,周上约,罗存芬,郭炽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36-2号

申请执行人:金美艳,女,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2012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申请执行人:周上约,男,汉族,1954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罗存芬,女,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郭炽成,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30-1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并扣押了属被执行人郭炽成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炽成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小汽车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