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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申字第381号

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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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申字第3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梅窑镇。

法定代表人:曾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中心花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家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申请人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伟

代理

审判员  闵遂赓

代理

审判员  胡爱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