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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399-2号

汪善龙与宿松县晨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善龙,宿松县晨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汪善龙,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松县晨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艳正,系该公司总经理。汪善龙与宿松县晨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善龙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汪善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余小飞

代理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