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4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被执行人:范荣明
被执行人:范乐华
被执行人:范卫亮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