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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盛民初字第00116-3号

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与韩城市祥瑞洗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韩城市祥瑞洗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富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初字第00116-3号

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天宾,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淅川县渠首大道中段。

被告:韩城市祥瑞洗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下峪沟村。

被告:张富红,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市祥瑞洗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保全费1060元,合计2285元,由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硕

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