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何孔东,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季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智辉,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受理原告何孔东诉被告吴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智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对此无异议。经审查,涉案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涉案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常州市新北区,故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吴智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