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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533号

王佃伟、吕翠华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王佃伟,吕翠华,吴波,袁爱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王佃伟。被告吕翠华。第三人吴波。第三人袁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伟与被告吕翠华、第三人吴波、袁爱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佃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牟晓清

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