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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148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汤春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宾,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春朋。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春朋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84.50元。

审判长  朱进军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赫暄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