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20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
负责人:李治国,主任
被执行人:吕柏成。
被执行人:张洪香。系被执行人吕柏成之妻。
被执行人:魏新军。
被执行人:魏晓东。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396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