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990-1号
原告:李侯,农民。
被告:刘武林,农民。
被告:卢艳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侯与被告刘武林、卢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卢艳清所有的桂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卢艳清所有的桂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卢艳清保管使用,但不能转让、赠予、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