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觉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时,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玉华,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通公司)诉被告杨玉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蜀通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通公司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吉里依呷
审判员 阿皮拉旦
审判员 蒋 学 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土比子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