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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觉民初字第561号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杨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觉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时,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玉华,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通公司)诉被告杨玉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蜀通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通公司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吉里依呷

审判员 阿皮拉旦

审判员 蒋 学 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土比子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