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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240号

原告周眉成诉被告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眉成,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周眉成,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晓丽,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法定代表人周建飞,村委主任。

原告周眉成诉被告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眉成于2015年12月4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建龙

代理

审判员  宋文婷

人民陪审员  王玉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裴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