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388号(2幢商业房南侧)。负责人林黎,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萧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正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玮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