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法定代表人裴现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杰,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徐俊斌,农民。被告李延丽,农民。被告孟莎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被告徐俊斌、李延丽、孟莎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秀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