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189号原告陈变娥,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谢丽静,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玉翠,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薛淑灵,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陈变娥与被告徐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变娥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变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陈变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