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66号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龙王凼村民小组与重庆市旭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重庆市旭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66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负责人李祥容,组长。被告重庆市旭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孙家口村。法定代表人陈远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市旭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家店村龙王凼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李正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