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被执行人时方吉。被执行人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时方吉、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9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56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时方吉、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57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