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92号
原告:天长市长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天长市冶山镇天冶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71442-4.
负责人:陈业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镇天康大道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9847-8号
法定代表人:华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九楼,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长兴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长兴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长兴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长兴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天长市长兴水泥制品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