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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8342号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淑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淑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342号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湖里1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孙洪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祥,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