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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63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王新善、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王新善,崔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63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

负责人:孟斐,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欣,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善,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崔霞,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王新善、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