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63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
负责人:孟斐,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欣,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善,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崔霞,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王新善、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