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51-1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生。被执行人刘延发。本院在执行田春生与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