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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151-1号

田春生与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春生,刘延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51-1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生。被执行人刘延发。本院在执行田春生与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