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120-2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费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金47427.52万元及违约金3269.65元,承担诉讼费1053元、执行费611元,合计5236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7427.5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36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7427.5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