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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845号

董海与张宝玖、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海,张宝玖,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董海,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宝玖,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虎彪,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海申请执行张宝玖、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海与被执行人张宝玖、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董海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3256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夏荣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