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287号原告王争焕。委托代理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淅商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帆。委托代理人陈立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晓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争焕诉被告深圳淅商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争焕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布谷(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