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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汽开执补字第27号

长春鸿达商贸中心与长春市成隆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鸿达商贸中心,长春市成隆装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汽开执补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鸿达商贸中心,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哲,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成隆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巍,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鸿达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成隆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绿民执字第386号立案执行。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长执监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长春鸿达商贸中心曾于2012年9月10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且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1)绿民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0)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雅梅

审 判 员 张少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华 来源:百度搜索“”